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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22-03-25 09:41     来源:自治区人大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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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自治区卫健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办主任梁丽玲出席发布会,介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规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发布会。



宋震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来主持。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口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去年,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同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和上位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这部法规的了解,推动法规的准确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自治区卫健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办主任梁丽玲出席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法规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规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



戴红兵: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月视察广西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要求,针对我区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强化乡村产业发展和人才支撑,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力度,促进我区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新时代我区“三农”工作发展,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三孩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强化生育服务,丰富生育假的种类,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发展社会化的托育服务,取消社会抚养费,按照中央要求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条例的出台,将对推动我区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作出规范。条例的出台,将对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人口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去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对我国的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并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修改。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和上位法规定,及时对我区条例进行修改,确有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去年8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修改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区也随之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提请主体,并由自治区卫健委牵头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完成修订条例的立项后,于9月23日将有关材料移交自治区司法厅。11月16日,自治区司法厅将修订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1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于12月26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2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一审前,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与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深度参与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调研论证等立法活动,并对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细致的研究。一审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作了第二次审议,并于3月24日表决通过,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推动我区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组织实施、生育调节、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三孩生育政策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关于生育服务


  条例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删去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生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三)关于生育假


  条例此次修订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四)关于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五)关于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二是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强化托育机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各位记者朋友,条例即将实施,希望各方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报道,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宋震寰:


  感谢戴红兵副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



人民网记者:


  实践中很多女性因为担心工作受到影响而选择推迟甚至不生育,请问条例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李彦平:


  妇女承担着生育的特殊使命,因此,对妇女给予特殊的政策帮助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之意,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也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我区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三是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广西广播电视台教育广播记者:


  不少夫妻由于担心生育小孩之后无人照顾,特别是返回工作岗位后,分身乏术,请问条例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有哪些规定?



梁丽玲:


  据调查,婴幼儿照护问题是制约群众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往往身兼工作与育儿两项重担,成为生育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要求政府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二是强化托育服务发展支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此外,条例还针对托育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当前我区托育服务还处在探索发展时期,为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中新社记者: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请问条例此次修订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戴红兵: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的决定和上位法的要求,条例此次修订在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再生育的具体情形。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南国早报记者: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之后,请问条例在实行网上生育登记等便民服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呢?


梁丽玲:


  为了适应新生育政策,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条例在便民服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实行夫妻生育即予登记政策,生育前或者生育后均可登记。二是方便群众登记,群众既可以通过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到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生育登记的具体办理流程,中国福彩网app已向社会公布。三是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广西广播电视台教育广播记者:


  生育假的假期变化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生育假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李彦平:


  生育假是提升群众生育意愿,促进生育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了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条例在生育假方面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为了方便女方做好产前检查,确保婴幼儿健康,条例新增了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结合人们的生育意愿在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递减的特征,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三是为了方便育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宋震寰:


  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三位嘉宾,也感谢各新闻媒体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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