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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的政策解读

2022-02-08 10:59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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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区新时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对组织实施提出了要求。《实施意见》的制定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了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实施意见》以基层为重点,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优化人才布局,充实基层人才力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是积极应对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基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不断扩容形势的重要举措,对持续筑牢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网底,促进巩固健康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乡村振兴、健康广西建设的关键。“十三五”期间,我区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为统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基层综合医改,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广大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基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不断扩容,我区基层人才管理体制不畅、人员队伍不稳定、优秀人才资源短缺以及分布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2021年4月25日至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强调,要“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提升基层预防、治疗、护理、康复服务水平,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以及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个建议提案均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是怎么样的?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制定《实施意见》列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由中国福彩网app、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等部门成立文件起草专班,加强政策研究,全面开展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调查,并组成调研组,赴贵州、云南、甘肃、江西等4个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同时,函调收集广东、湖北、湖南、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协助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形成《加强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研究》获自治区领导批示。中国福彩网app起草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党委改革办、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保局等6个自治区有关单位和14个设区市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协调。《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初审,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合法合规性审核。2021年12月30日,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定。2022年1月27日,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三、《实施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什么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对于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规划目标,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通过建立健全适应新时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的保障体制、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引才留才的吸引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夯实基层人才队伍基础。到2025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占全区各级卫生人员总数比例达到37%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占基层卫生人员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比分别达到15%、25%,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占比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规模、结构和能力与广西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基本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

四、《实施意见》在完善基层用人机制上有什么措施?

一是做好编制核定和动态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并按要求每3至5年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重新核定一次,结合实际统筹编制资源,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是进一步充实基层医务人员。各地县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利用2—3年时间集中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加大空编使用力度,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要求,贯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原在编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新进人员、以及2011—2012年期间参加全区统一医改过渡考试或考核合格聘用的人员)统一按用编人员管理,用编人员录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并享受财政核拨的相关经费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服务期满后,可按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文件)通过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在本县域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合理流动。

三是完善“县聘乡用”用人机制。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在医共体内推行“县聘乡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的用人制度,提高基层岗位吸引力。强化医共体内医疗卫生人员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下沉、流动、共享”的用人机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挪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中级、高级岗位。

五、《实施意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方面有什么改革创新举措?

一是落实公益一类保障机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公益一类保障和专门绩效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其收入(含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员支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职在编(含核定的编制数和控制数)人员基本工资、计提的“五险二金”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有条件的设区市应给予本辖区县(市、区)一定支持;其他在职人员待遇支出通过统筹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多渠道予以保障。

二是建立专门绩效激励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资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组成。基础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核定。动态奖励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和年度收支正结余提取各项基金后核定,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奖励,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是健全医保基金激励机制。在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完善医共体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本辖区村(居)民当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门诊统筹等开展包干付费,医保基金交由医共体统筹使用,实行按月预付,年终考核清算。结余基金由医共体按规定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医共体内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倾斜,具体使用办法由医共体制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六、《实施意见》通过什么措施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一是从人员准入条件上,拓宽基层人才引进渠道。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开招聘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采取面试(技术操作考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公开招聘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降低开考比例,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可不设开考比例。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聘人员,年龄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放宽10岁。

二是从基层人员职称评定上,持续落实现行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定相关倾斜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文件,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在2017年之前确定为广西54个贫困县和3个非贫困县的边境县(市、区)、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经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委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放宽学历等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高级职称的,采取“即评即聘”到相应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即评即聘”所指的岗位认定时间,是指按相关程序完成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岗位聘用备案后的时间,且不予向前追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三是从待遇补助上,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厅发〔2019〕125号),各地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所需经费由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筹政府补助资金和自有收入解决,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实施意见》在加强基层人才培养方面有什么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医学院校要结合实际,积极构建与广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体系,增设儿科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康复医学、精神卫生等基层紧缺专业,扩招相应专业医学生,分层次培育和引导医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持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本科、专科(高职)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优、业务能力强的定向医学生,要及时提拔和重用;对违约人员要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和鼓励履约服务期满后的定向医学生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二是提升基层人才质量。制定实施特设岗位招聘计划,鼓励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加强基层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期进修学习制度;鼓励和支持基层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加强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培养,鼓励和动员在岗临床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并按规定注册。加强中医民族医师承教育工作。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持续开展“三支一扶”支医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退休医师,发挥高年资医师“传帮带”作用。持续开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城市医师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不少于1年的政策,强化管理考核。

八、《实施意见》如何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乡聘村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乡聘村用”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与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乡村医生业务收入、社会保障、项目补助及村卫生室资产等纳入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是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筹政府补助、自有收入等经费,按当地“乡聘村用”政策发放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原则上要为乡村医生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有条件的设区市本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工资标准核定,对边境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适当增加补助;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对业务工作优秀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适当给予与工作距离、岗位、学历、职称挂钩的额外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为乡村医生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责任险等其他保险。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确保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九、如何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对人才培养和引进、财政投入保障、薪酬制度改革等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每年至少研究1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各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保障、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乡村医生补助及社会保障等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落实好经费保障。三是强化考核评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计划和绩效考评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对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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