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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政职权目录2013年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政职权目录2013年版

2014-07-22 10:52     来源:广西壮族中国福彩网app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中国福彩网app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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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一
 
1.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文委托该县人口计生部门实施。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拟申请设置的市级、县级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审批依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规定:
(1)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②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③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同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具体如下:
①申请普通一类和中心二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和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的要求。
②申请中心一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和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的要求。
③申请县级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⑦设备清单;
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
1.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文委托该县人口计生部门实施。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设区的市级以上、县(市、区)、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4.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一
1.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文委托该县人口计生部门实施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设区的市级以上、县(市、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审批依据: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八、九条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审批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
(3)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4)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无弄虚作假,无重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6)评审合格;
(7)未受到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理;
(8)没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9)未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服务活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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