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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指南(2014年版)

发布日期: 2014-07-22 09:27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指南》(2014年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办公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电话:0771—5885726
传    真:0771—5851000
电子邮箱:gxjswbgs@163.com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0771—5885726
(二)政策法规处           0771—5860964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0771—5866741
(四)流动人口管理处       0771—5875549
(五)宣传教育处           0771—5852441
(六)科学技术处           0771—5851777
(七)财务处               0771—5851709
(八)人事处               0771—5881200
(九)机关党委             0771—5851980
(十)监察室           0771—5881010
(十一)考核督查处     0771—5853247
 
三、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项目名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拟申请设置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审批依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规定:
(1)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②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③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2)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具体如下:
申请县级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⑦设备清单;
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二: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项目名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4.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
1.项目名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2.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审批依据: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5.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八、九条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审批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
(3)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4)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无弄虚作假,无重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6)评审合格;
(7)未受到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理;
(8)没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9)未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服务活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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