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基层发〔20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考核)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6号)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将于2018年4月中旬联合开展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考核,下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是推动项目工作规范实施、提高城乡居民获得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正确把握绩效评价核心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35号)等有关要求,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将继续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承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问卷调查和查看信息化平台数据情况等形式开展现场复核,通过电话调查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并将项目进展数据上报的及时性、逻辑合理性纳入年度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重点评价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及时拨付等情况;县级制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并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情况;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保障落实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培训等情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宣传壁报、播放公益广告等;开展绩效评价,实行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和内容。主要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规范性、服务效果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入户服务项目落实情况,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孕产妇产后访视、结核病患者入户随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上报情况等。
(四)问题整改情况。各地在既往国家绩效评价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加分项。将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激活电子健康档案的日常使用;长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一票否决项。对绩效评价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将一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评价工作。
三、切实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一)按时完成市县评价。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17号)等要求,加强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突出项目成效、居民感受度和县级绩效评价的主体作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各设区市应于2018年3月上旬完成对辖区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排名;自治区将于2018年3月中旬根据排名情况,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国家将根据全区的评价情况抽取部分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国家对自治区、自治区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区)的绩效评价结果均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二)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各市要针对评价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工作,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三)做好材料报送。各市要将2017年度项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提炼总结,连同本市评价情况(包括排名情况)一并形成报告,于2018年3月12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逾期不报的将在自治区级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
(四)严肃评价纪律。各地要制定和执行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方案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绩效评价人员正常工作等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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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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